1. 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精神,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并于3月15日集中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等4项政策文件。
该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研究要求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采取延长股份锁定期等措施。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从严监管高价超募。
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现场检查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
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
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坚守各板块功能定位,主板突出行业代表性,体现稳定回馈投资者的能力;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凸显“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北交所持续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
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AG九游会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上市委委员和审核注册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该文件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
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
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该文件聚焦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效能,提出了7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
校正行业机构定位。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更加注重客户长期回报,切实履行信义义务。
夯实合规风控基础。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严厉打击股东和实控人侵害机构及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加强行业机构合规风控建设,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
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廉洁从业监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行业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促进行业功能发挥。更好发挥行业机构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主力军作用。压实证券公司交易管理职责,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交易公平性。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提高价值发现能力。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机构罚和个人罚、经济罚和资格罚、监管问AG九游会责和自律惩戒并重,对无视、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与个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覆盖行业境内外、场内外、线上线下全部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健全多层次流动性支持机制,及时稳妥处置风险机构。
《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该文件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自身建设,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明确了3个方面的措施。
突出政治过硬,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坚定性自觉性。把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切实维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健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措施,引导干部吃苦在前、实干在先,在金融报国、钻研业务上作表率、当先锋。下大力气提升监管履职能力。严格监管问责,推动监管干部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从严加强干部监督制度建设。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重拳纠治“”顽疾。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于3月15日发布实施。
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下称《现场检查规定》),规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制度实施以来,证监会调动系统力量,对100家首发企业有序实施现场检查,及时纠正了一些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财务造假线家企业依法立案稽查。通过严格的现场检查,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对“带病闯关”形成有力震慑。
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现场检查的把关作用,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现象。在充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工作。
按照强化“申报即担责”、加强统筹协调、提升监管透明的思路,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合并内部操作规范,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5章,共39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检查期间撤回申请不影响检查实施,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及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健全统筹协调制度机制,强化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
完善组织与实施流程,完善通知检查对象的程序,明确检查信息通报机制,对检查机构报送检查计划、开展进场工作、申请延期等设置了时限要求,完善现场检查报告格式。
规范检查结果的运用,审核注册部门应结合发现问题、会商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推进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转型,中国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研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并于3月15日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合并了辅导监管相关内部工作指引和执行标准,设总则、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后事项、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共43条。
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辅导监管职责。派出机构除对辅导工作成效等开展验收外,还应加强监管理念和政策的传导。
回应市场关切,增强制度灵活性适应性。辅导期内变更上市板块可连续计算辅导期,测试通过人员一年内可豁免同一板块测试。
防范风险,建立口碑声誉制度。辅导机构应提交有关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口碑声誉说明,作为后续环节重要参考。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辅导机构应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中的不诚信行为严肃处理。
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月6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诚信有序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明确为存量公司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相关规定预留3年的过渡期,即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二)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同时,对公司增资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对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特点等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异常情况;
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
一方面,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另一方面,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公示。
(五)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2月6日,为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北交所制定《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予以发布。《行动方案》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可投性为工作主线,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旨在推动形成一批主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成色足、公司治理规范、可信赖的上市公司群体。《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建立全链条的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前移、把好入口。强化市场培育,提升优质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力度,强化精准服务、综合服务和前端服务,支持企业走好专精特新之路;制定北交所撬动新三板发展的专项方案,力争实现与全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型对接,发挥三四板市场输送优质企业功能。
(二)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突出以提升上市公司内生发展动力为靶向目标,把握重点、精准施策。把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能力、信息披露能力、发展能力薄弱等问题做为工作重点。实施提升治理水平专项行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引导,推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归位尽责,发挥好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引导企业聘任职业化“关键少数”队伍,完善股权激励等制度,形成提升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为上市公司准备四个一“上市见面礼”,通过一份公司画像图,一张合规要点表,一场监管见面会、一本操作说明书传递监管要求;建立监管“微课堂”,编写资本市场“一本通”,建立培训“记录表”,引导关键少数“转身份”“懂规矩”,牢固树立“敬畏上市”意识。
(三)强化自律监管:突出政治引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系统集成、形成合力。坚持“证监讲政、监管姓监”,持续完善分类监管、科技监管、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一体化监管等上市公司监管机制安排。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为基础,优化信息披露监管与股票交易监管、司局所“三点一线”监管等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强大合力。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提升监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持续提高一线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衔接,配合做好民事、刑事等立体化追责,从严从快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减持等行为,切实将以投资者为本理念落到实处。
(四)完善市场服务。突出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的“三服务”理念,陪跑陪伴、便企惠民。深入开展走访调研,实施上市公司走访调研暨“提质守信重回报”专项行动,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支持力度,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助力信心提振、资本市场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畅通企业和投资者沟通渠道,为上市公司打造“业务咨询、业务办理、市场培训、业务交流”等一体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效能;常态化开展部门接待,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管员热线”“总监热线”“投资者热线”,设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优化与市场主体交流渠道。提升上市公司可投性,引导保荐机构推荐具有可投性企业,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接受调研、分红回购、并购重组等方式树立回报意识、提升估值水平,让广大投资者有回报、有获得感;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重大事件,及时评估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制定支持性举措,把握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温度。
2月8日,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以下简称《会计类第4号》)《会计类第4号》主要内容如下:
《会计类第4号》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提高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类第4号》共涉及金融工具、收入、研发支出和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7. 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8日,为了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础设施REITs年度报告编制、审核与发布的业务流程,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披露事务,对年度报告的合规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等主体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信息要求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基金资产和负债,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同步披露基础设施REITs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评估报告,鼓励披露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
体系细化方面:在基础设施REITs年度报告披露重点事项要求方面,沪深交易所对基金主要财务指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入款项以及使用情况、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参与机构履职以及费用收取、外部运营管理机构情况、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十二个方面进行细化。
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沪深交易所鼓励基金管理人等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按照本所相关要求,对基础设施REITs所处行业状况、经营业绩、底层资产运营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并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在本所发布公告,明确召开时间、地点以及主题、投资者参与形式等内容。原则上,对于经营不及预期的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参加并作专项业绩说明。
8. 三大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2月8日,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信披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可持续发展信披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沪深交易所强化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四个核心内容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环境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能源使用等重要议题。社会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等重要议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章节专门设置了反贪污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等议题,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反贪污反贿赂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培训体系和监督体系,通过披露与治理相结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结合实际适当降低披露标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在气候披露等方面基础相对薄弱,《可持续发展信披指引》适当降低了部分议题的披露难度,如对于上下游产业链碳排放、联营合营企业碳排放、情景分析等方面不做强制要求,以推动行为转变为重点,不刻意追求信息披露的完美性,以实现稳妥起步,循序渐进推动公司加强披露。
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方面,上交所明确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深交所明确,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北交所则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此次规则不对《可持续发展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此外,还设置了缓释措施,平衡信息质量和成本控制。披露议题方面,按照强制披露、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
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对于部分重要议题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同时,规则为定量披露设置了缓释措施,上市公司在首个报告期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提供过渡期安排及其他缓释措施。为给予上市公司充裕的时间做好能力建设和实施准备,沪深交易所要求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在财务分析方面,披露主体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
9. 证监会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9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意见》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对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都做出较大修改。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对部分旧准则口径的指标进行调整,并增加新准则下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二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要求,调整第六条的投资资产披露要求中关于金融工具科目的相关表述。三是删除与其他规则重复规定,或者不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以及企业经营实际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删除原第七条、原第十条、原第十一条以及原第九条的部分条文内容。
(二)基于《规则Ⅱ》等调整相关披露要求。基于《规则Ⅱ》等行业监管规则的相关表述和要求,一是修改第六条关于偿付能力相关表述,如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改为“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等;二是将第七条风险类别的列示内容修改为“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三是将第三条、第十三条中“总精算师”相关表述完善为“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
(三)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考虑到在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期间,部分上市保险公司适用过渡期政策相关要求,本规定明确新旧衔接事宜,即在过渡期内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继续参照《2022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18日,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起草了《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办法》共七章2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专项设立目标。即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
明确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
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
明确对地方和项目单位工作要求。强化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